近年来城市建设进程加快,房屋装修、工程建设等活动频繁,随之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也持续攀升。然而,部分单位和个人为图一时方便,将渣土、装修废料随意倾倒在路边空地、河道沿岸等处。以往,此类行为或许仅面临数百元的行政处罚,但自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违法成本将实现数十倍的提升。
建筑垃圾法定范畴
要点:明确建筑垃圾法定范围:建设/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
条款:
第五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的防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本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源头减量与绿色建材
要点:建筑工程应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设计、绿色建材,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条款:
第五百一十七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主管部门职责和个人法定义务
要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焚烧建筑垃圾。
条款:
第五百一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联单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川、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等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要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
条款:
第五百一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清运处置要求
要点:施工单位须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及时清运并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禁止擅自倾倒、抛撒、丢弃建筑垃圾。
条款:
第五百二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特殊区域禁止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
要点: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及其他特别保护区域,禁止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
条款:
第四百八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怎么处罚?
要点: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一100万元罚款;个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一1000元罚款。
条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怎么处罚?
要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上方或场内堆存未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一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条款: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未及时清运,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时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未按规定要求运输建筑垃圾怎么处罚?
要点:运输建筑垃圾(渣士、土方)等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防遗撒措施或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款: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士、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涉及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严重违法情形
要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禁建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处5-15日拘留。
条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
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二)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理场;
(五)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相关活动。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处置建筑垃圾或未编制处理方案备案、未及时清运怎么处罚?
要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或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条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二)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四)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建区建设建筑垃圾设施或跨省转移建筑垃圾未报批怎么处罚?
要点: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等禁建区内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或跨省转移建筑垃圾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条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根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三)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五)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六)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除第三项以外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前款第六项情形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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